软考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-第15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
【本章学习建议】
根据考试大纲,本章主要考查系统架构设计师单选题,预计考3分左右,较为简单。
15.1 标准化基础知识
1. 标准的分类
分类 | 内容 |
国际标准(IS) | 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会(IEC)制定的标准,以及ISO出版的《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》所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|
国家标准(NB) | 中国(GB)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美国(ANSI):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英国(BS):英国标准学会 日本(JIS):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 |
区域标准 | 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(PASC)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 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(ASAC) 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(ARSO) |
行业标准 | 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(IEEE)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(GJB) 美国国防部标准(DOD-STD) 美国军用标准(MIL-S) |
企业(机构)标准 | 供公司内部使用 |
项目(课题)标准 |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(CIMS)的软件工程规范 |
2. 标准的代号和编号
标准 | 编号规则 |
国际标准 | ISO+标准号+[杠+分标准号]+冒号+发布年号,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 |
国家标准 | 国家标准的代号+标准发布顺序号-标准发布年代号(4位) 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:强制性国家标准GB,推荐性国家标准GB/T |
行业标准 | 行业标准的代号(强制或推荐)+标准发布顺序号-标准发布年代号(4位) 已正式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:QJ(航天)、SJ(电子)、JB(机械)、JR(金融系统) |
地方标准 | DB+行政区域代码(前两位)/(强制或推荐)+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-标准发布年代号(4位) |
企业标准 | Q/企业代号+标准发布顺序号-标准发布年代号(4位) |
15.2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
15.2.1 基本概念
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(公民、法人)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。
根据国际公约,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:①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;②表演艺术家的表演,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;③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;④科学发现;⑤工业品外观设计;⑥商标、服务标记、商业名称和标志;⑦制止不正当竞争;⑧在工业、科学、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。根据世贸协议,知识产权还包括“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”,即商业秘密。
知识产权的分类:
(1)工业产权:专利、实用新型、工业品外观设计、商标、服务标记、厂商名称、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、制止不正当竞争、商业秘密、微生物技术和遗传基因技术等。
(2)著作权(版权):①人身权(精神权利):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性权;②财产权(经济权利):使用权、获得报酬权。
15.2.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是构成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法律文件。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。
(1)获取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途径如下:
①公民:独立开发、委托开发(约定归自己所有)、转让、合作开发、继承(署名权除外)。
②法人:组织并提供创作条件;委托、转让等合同关系;主体变更。
③其他组织。
(2)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: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。
(3)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:①独立创作:非复制和抄袭。②可被感知: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中的实际表达。③逻辑合理。
15.2.3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
客体类型 | 权利类型 | 保护期限 |
公民作品 | 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 | 无限制 |
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|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 | |
单位作品 | 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(属于集体,无署名权、修改权等) | 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),若期间未发表,不保护 |
公民软件产品 | 署名权、修改权 | 无限制 |
发表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翻译权、使用许可权、获得报酬权、转让权 |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(第50年的12月31日),合作开发的,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| |
单位软件产品 | 发表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翻译权、使用许可权、获得报酬权、转让权 | 50年(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),若期间未发表,不保护 |
注册商标 | 有效期10年(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,未转移则可注销;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) | |
发明专利 | 保护期为20年(从申请日开始) | |
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| 保护期为10年(从申请日开始) | |
商业秘密 | 不确定,公开后公众可用 |
15.2.4 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归属判定
情况说明 | 判断说明 | 归属 | |
作品 | 职务作品 |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,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| 除署名权外,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|
合同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| 除署名权外,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| ||
其他 | 作者拥有著作权,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| ||
软件 | 职务作品 |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| 单位享受著作权 |
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| 单位享受著作权 | ||
使用了单位资金、专用设备、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、技术条件,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| 单位享受著作权 | ||
专利权 | 职务作品 |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| 单位享受专利权 |
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| 单位享受专利权 | ||
离职、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,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| 单位享受专利权 |
15.2.5 委托知识产权的归属判定
情况说明 | 判断说明 | 归属 | |
作品 软件 | 委托创作 | 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委托方 | 委托方 |
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| 创作方 | ||
合作开发 | 只进行组织、提供咨询意见、物质条件等辅助工作 | 不享有著作权 | |
共同创作的 | 共同享有,按人头比例。 成果可分割的,可分开申请 | ||
商标 |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,则根据谁先使用谁拥有(需提供证据) 无法提供证据,协商归属,协商无效时使用抽签决定 | ||
专利 |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,协商不成的,该发明成为社会共有技术 |
15.2.6 知识产权的侵权判定
侵权判定:
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或登记其软件作品。
②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登记。
③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共同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登记。
④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署名。
⑤未经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许可,修改、翻译、复制或部分复制、向公众发行或出租、办理权利许可或转让或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。
非侵权判定:
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由,通过安装、显示、传输或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时,可以不经许可,不支付报酬。